县级局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13项)

发布时间:2021-12-06 10:30
县级局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13项)
监管子项 监管对象子项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双随机 日常/专项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操作依据与要领 协同单位
01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 其他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擅自收购烟叶 是否擅自收购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03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其他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依法进行烟草专卖品运输 是否无证运输;是否超量邮寄、异地携带;是否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11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无证生产经营 是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日常 依法依规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存在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1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未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23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不得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5对销售非法生产的和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 其他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专项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规范处理 不得销售,由当地烟草部门监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27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 其他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不得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是否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否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否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9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持有烟草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不得非法申领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不得非法使用许可证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安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是否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非持证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日常 不得非法申领、使用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安
35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 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其他 不得走私烟草专卖品 是否走私烟草专卖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海关、公安
36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 免税烟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其他 免税烟存放管理符合要求 免税进口卷烟(烟草制品)存放是否加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海关
38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 免税店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其他 免税烟标志管理符合要求 销售免税烟是否加贴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海关
42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监管 其他 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不得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