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区县专卖科 发布时间:2022-09-08 16:12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巴烟局〔202243号),现予公告,自2022722日起施行。

 

 

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2622 

 

 

 

 

 

 

 

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以封闭式住宅小区、农贸市场、行政村、交通枢纽站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千人持证率、零售点盈利水平、卷烟销售金额、产业发展要求等指标,测算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并划分饱和度区域;根据住宅小区户数等,设置特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以每半年为周期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不饱和一般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https://www.966599.com/)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时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八条 现有有效许可证数量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

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容量饱和单元不得新增零售点。容量不饱和的一般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元上一周期末零售点数量的2%,且该单元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合理容量。特殊市场单元以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容量为合理容量。

办理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本单元的零售点数量及零售点合理容量为准。

第九条 辖区一般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划第八条规定,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未列明的区域或场所,按照本条一般市场单元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封闭式住宅小区作为特殊市场单元,不受其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容量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住宅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二)住宅小区外围临街门面按住户1000/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零售点总不得超过4个。小区住户不足10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容量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贸市场内按商铺150/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不含摊位),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零售点总不得超过2个。不足1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专业市场内及其临街铺面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工业园、开发区内可设置4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四)综合性市场展示交易区内可设置10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二条 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容量限制,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镇下辖行政村区域内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应位于村委会或便民服务中心200米范围内,已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在建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轨道交通站、客运枢纽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四)旅游景点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五)高等院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市场单元内当期已新办许可证数量已达到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的;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卷烟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业态的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居民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七)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美发、食品加工、面点烘焙、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建材装饰、五金交电、机械及零配件加工、修理修配、物流货运、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图文印刷、汽车租售、汽车维修、汽车美容、停车服务、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生产仓储、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四)项限制,不受申请办证单元内的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零售户,配合工作,持证人申请变更至本辖区其他经营场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辖区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歇业后6个月内本人在本辖区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业态为超市、商场的经营场所,且该场所内部应当保持开敞连通;

(四)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五)作为持证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如该自然人三年内在全市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数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之和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属于本条第()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在巴南行政区域内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且重新申领后的许可证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放20%,但仍需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的容量要求: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同一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情形的,零售点间距仍按放宽20%的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六条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第十五条规定的办证放宽政策。

(一)三年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有失信记录的;

(二)三年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有失信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本规划涉及的街道、镇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巴南区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行政区划予以认定。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围有隔离护栏、护墙、建筑等,配有门岗,非小区居住人员无法随意进出的住宅小区。

本规划所称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工业园、开发区是指政府统一规划的、有统一管理方的、形成了相对封闭独立交易环境的市场或区域

本规划所称主营业务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和实地核查、市场检查中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定。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以房产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本规划涉及的业态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予以认定。

本规划所称旅游景点以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A级旅游景区名录内的景点为准

本规涉及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巴南区教育委员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名单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一般市场单元当期可新设零售点数量以公布数量为准,不受公布期间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也不受实施周期内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2722日起施行。原20206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巴烟局〔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