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现场申请填写纸质件原件,网上申请填电子表格);
(二)工商营业执照(核查);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查原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要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办理地点:各区县办理地点见附件1
六、办理机构:各区县烟草专卖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见下方附件1;各区县局对外有承诺的,以各区县局承诺时限为准)
九、联系电话:各区县联系电话见附件1
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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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docx
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新办(空表).docx
附件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新办(范本).docx